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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竟然用旧规对抗营商环境新政策?

时间:2020-08-04 08:06:00    来源:独立调查网    

本站讯 今年以来,尤其是疫情得到初步控制以后,党中央、国务院乃至吉林省委省政府为了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推出宽松政策,力促经济发展。然而,在吉林省松原市下辖的扶余市,这一切似乎只是耳旁风一样,企业只是申请改变一下现有房屋的用途,但是大半年过去了,居然连一点进展都没有。当企业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诉至法院后,这个政府部门居然百般抵赖,而当地法院似乎也是在千方百计为其打圆场、找借口!为此,德卡公司负责人称:难怪都说投资不过山海关,扶余市的营商环境可以堪称东北现象的典型了。

企业提出申请已半年  自然资源局声称未正式收到

德卡公司,全称“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扶余市的民营企业。据扶余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吉0781行初12号)记载:

在法庭上,原告德卡公司称:2020年2月24日,原告就向被告扶余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书一份,请求被告对原告所有的位于扶余市德卡城市广场已竣工验收完的2号楼宾馆8-17层改为住宅进行使用一事进行批示,但被告自收到该申请书至今未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回复,属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原告无奈,于7月1日,到扶余市法院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则辩称:(一)没有证据证明德卡公司正式提交了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不能以其《申请》印制的日期起算“法定期限”。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我局的行政审批均由扶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接收有关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业务受理单》。时至今日,我局设在扶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仍没有正式收到德卡公司的申请和有关申请资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第20号)第六条规定,“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德卡公司起诉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德卡公司应当证明提交《申请》及其有关材料的受理日期或者提交日期。否则,德卡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据《扶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务大厅主厅及市直各部门分厅实行办事群众预约登记制度。凡是未提前预约的,请勿前往政务大厅主厅及各分厅。疫情防控期间,凡属非紧急办理事项的,暂缓办理,尽量避免人员流动和聚集。所以,在今年疫情时期,凡是申请行政许可,必须提前预约。我局未查到德卡公司的预约申请,也无法证实其提交《申请》的具体日期。(二)我局正在积极研究德卡公司的《申请》事项。虽然未正式接到德卡公司的《申请》,但是我局一直在研究论证其《申请》的事项。对于商业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的情况,属于十分罕见的特殊问题,没有哪个开发商愿意改变规划用途而降低土地及地上房屋的价值。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在我市是第一次。为此,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到长春、吉林等地进行考察,但是省内没有类似情况的做法可借鉴。我局开了几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也没有找到依据,形成确定意见。目前,唯一可依据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 39号),该文件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最近,我局也与德卡公司进行了沟通,如果同意改为租赁住房,并经住建部门审批同意,我局可以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审批。目前,我局还在积极研究。所以,我局已依法履行了规划许可变更审核职责。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德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被告自相矛盾  判决书却为其打圆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4日,原告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扶余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书一份,内容为,扶余市自然资源局,我公司通过对扶余市的市场调研,由于受整体经济和疫情的影响,扶余市现有宾馆过剩,现申请将扶余市德卡城市广场已竣工的2号楼原有的部分宾馆改为住宅进行使用,其中8-17层为住宅,5-7层为宾馆。妥否,请批示。但时至原告起诉,被告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未正式收到原告提交的申请,但在答辩及法庭调查中称正在积极协调处理此事,证明被告已经知晓原告申请改变规划许可的事实,故认定原告已在行政程序中向被告提出了申请。

但是,法院又马上给被告找了一个“不作为”的理由,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德卡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卡公司认为,这是明显的混淆视听,把我公司已经竣工验收完只是要改变一下商业和住宅面积的申请说成是在建、改建、扩建工程申请,用的条例也是在建工程进行变更的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局被指拿1988年旧规定对抗新政策

记者注意到,被告自然资源局依据的是《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1988年吉林省地方文件《吉林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办法》这一旧规,是否符合当前的新形势?是否与当前的政策相矛盾呢?德卡公司和其律师认为,当前,尤其是疫情得到初步控制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不断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地方政府部门和法院理应按照新的政策办事,比如在如何营造企业经济发展环境问题上,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都要求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只跑一次”改革,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实现从受理申请到取得办理结果,申请人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实现“只跑一次”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例外事项目录。而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却对德卡公司的申请半年不做答复,显然是有违中央和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新政策规定的,甚至可以说是与当前形势格格不入的,严重障碍经济发展的,是应该纠正的。

与此同时,德卡公司认为,法院在对待自然资源局行政不作为问题上,也采取了包庇、纵容的态度,既然已经认定其自相矛盾了,却又找出种种理由为其辩护、开脱责任。德卡公司称其在庭审中早已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所针对的,都是在建工程或者未建工程,而我们德卡公司则是已经建设完工的工程,更不是改扩建工程,只是需要变更一下用途,将部分建筑由商业用房变更为住宅用房,并不是规划条例所说的情形。而且,由商业用房变更为住宅用房,这本来就是企业受损的,也是极其简单的审批程序,何况当初审批的用地性质也是商服、住宅。而自然资源局却一拖就是半年,严重影响了企业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是令人不能忍受的典型的官僚衙门作风。

德卡公司还称,不仅如此,其在扶余还遭遇到一些奇怪的现象:近日在另外一起经济纠纷中,德卡公司要起诉对方,却一个月都立不上案。而在此前的一段时间里,凡是起诉德卡公司的,却能够得到鼓励,甚至可以缓交起诉费。这,不仅仅是营商环境恶劣的问题了,甚至可以说,就是对企业的赤裸裸的谋杀!在扶余,有过类似德卡公司这种遭遇的企业比比皆是,有的已经被“剿灭”了。正是因为有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的新政策,德卡公司才敢于对扶余政府的不作为说不,才看到了希望。我们希望,扶余市乃至吉林省的营商环境能够早日好起来。

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李瑞 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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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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