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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连丰村村干部被指截留征地安置补助款几十万元

时间:2020-10-17 20:40:46    来源:独立调查网    

本站讯 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连丰村干部被指截留安置补助款几十万元,引发被征地村民上访……

近日,家住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连丰村6组的多名被征地村民向记者反映:2013年重庆惠泽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建设涪陵区生态屏障区《实施涪陵区生态屏障区建设育苗基地工程项目》,在我们村征地的安置补助款被该村书记叶强与亲哥哥即六组组长叶德平截留了,除了给我们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金外,我们未得到任何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款,我们的地被征用至今已经几年了,相关的政策和协议书也未曾让我们见过,我们多次向村书记叶强索要,但都被他以“你们没有资格看协议书”为由拒绝了,对于征地安置补助款也以“你们要想得到安置补助款就得把承包地退回集体”为由,拒绝将安置补助款发放支付给我们,我们向有关单位反映多次讨要未果……

南沱镇为三峡库区移民重镇。近年来,南沱镇结合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积极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切实促进二、三产业协调发展。镇内2万亩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2000亩食品加工工业园区已具雏型,业主经营、规模发展的新型产业模式正在形成,农民生活正逐步由温饱向小康迈进。三峡水库蓄水后,江中岛平西坝将成为三峡库区江心最大孤岛,经国家三建委规划,已列入国家长江上游重点旅游开发项目。

但是,连丰村的一些村民对征地补偿款发放并不满意。

记者从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南沱管理所了解到,重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5日(渝府地2013)10号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涪陵区生态屏障区建设育苗基地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内容显示,将连丰村6组集体用地2. 4613公顷,(其中耕地1. 89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278公顷,以上共计批准用地2.5891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作为建设涪陵区生态屏障区建设育苗基地工程的用地。将南沱镇连丰村6组18名(共计18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和渝府的(2008)45号,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南沱镇人民政府2017年4月10日填报的《实施涪陵区生态屏障区建设育苗基地工程项目征收人员安置对象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报批名册》显示:连丰村6组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总额是571914. 00元,土地补偿费标准是15000. 00元/亩,征收土地面积是38.1276亩,应缴80%土地补偿费金额是457531. 20元,实际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是26人,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拟参保人数合计26人,其中老年人员14人,4050人员10人,中青年人员2人。

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南沱管理所填报的《实施涪陵区生态屏障区建设育苗基地工程项目征地安置费返回款》资料显示:连丰村6组实际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是26人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拟参保人数合计26人(人员名单分别是:高友忠丶彭安娟丶张永芬丶冉光木丶高健伦丶覃建贞丶唐吉冒丶黄仕芬丶何正芬丶梁忠福丶况定玉丶高友碧丶周启芳丶潘克秀丶张艮淑丶杨德清丶李清会丶冉德贞丶杨帮碧丶秦小兰丶徐永芳丶高应春丶杨玉显丶梁光权丶彭玉碧另外王忠碧(5组)1人。安置补助费每人是35000. 00元,6组合计安置补助款总额:910000.00元,5组合计安置补助款总额:35000. 00元,两个组合计安置补助款总额:945000. 00元,合计26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总额:416782.00元,扣除缴款后返回款总额:493218.00元,(另外加上5组王忠碧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总额:20500.00元后,扣除缴款后返回安置补助款金额:14500.00 元),两个组合计扣除缴款后返回安置补助款总额:507718.00元,以高友忠为例:他的安置补助款总额是3500.0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是11400.00元,扣除缴纳款后返回安置补助款是23600.00元。

据被征地村民杨某(化名)反映:“《实施涪陵区生态屏障区建设育苗基地工程项目》征了我们的地已经几年了,上述名单每人应得安置补助款35000. 00元,按相关政策缴纳了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扣除缴款后返回的安置补助款一分钱也没发放支付给我们村民。征地几年后,我们村民才发现扣除了应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后,返回的安置补助款两个组的合计金额为507718.00元,全部打在了村书记叶强的亲哥哥6组队长叶德平的银行帐户上去了,理由是"叶德平组长是6组法人”,我们多次找到村上叶书记丶况村长丶和叶组长反映,要求将我们扣除应缴纳个人基本养金后剩余的安置补助款发放支付给我们,但他们兄弟俩总以“我们没有资格看征地合同,不该得这安置补助款为由,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试问我们是土地承包人,我们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了,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为何村干部欺上瞒下截留我们的安置补助款?我们失地农民除了给我们买了基本养老保险外,连土地补偿款丶青苗费丶土地附着物补偿款也未得到,至于征地政策方案,同意征地协议也未让我们自己签,全部由叶书记为首的村干部包揽代签了!我们这些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就这样被剥夺了!村书记叶强和组长叶德平两兄弟拒绝发放支付给我们,我们至今讨要无果”!

该村叶组长则表示:“返回的安置助款这个钱不能发放支付给他们被征地的村民,这个钱是拿来搞公益事业,修桥补路的”。

2020年10月16日,南沱镇连丰村6组一些被征地村民联合起来向该镇反映,要求解决他们反映的返回征地安置助款问题,接待他们信访的该镇副镇长张某表示:“关于此次征地的那35000元员安置补助费,扣除买了基本养老保险金后,返回的安置补助款是该按此次征地的相关文件执行,若村丶组另外有集体会议商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商定解决,如果你们与村丶组,解决不好,建议你们走诉讼程序,可以起诉村丶组,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5日(渝府地2013)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涪陵区生态屏障区建设育苗基地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明确要求:南沱镇连丰村6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和渝府的(2008)45号,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而渝府的(2008)45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款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被征地村民韩某(化名)说到:“几年过去了,这笔款一直存在6组组长叶德平帐户上,我们多次找到村书记叶强和他哥哥叶德平组长要求发放支付给我们,但都被他两兄弟以各种理由截留起拒绝发放支付给我们,一直拖到现在我们也仍然没有得到一分钱!

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款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丶挪用丶截留,必须专款专用,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民有权以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提起诉讼”。

有资料显示:南沱镇连丰村5组,6组两个组其合计安置补助款总额是:945000元,扣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款后,两个组合计返回安置补助款总额是:507718.00元。

南沱镇连丰村干部被指截留征地安置补助款几十万元的做法,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和渝府的(2008)45号、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当地失地村民是否该得此次征地安置补助款?能否得到?媒体将继续关注!(王山月图 /文)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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