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治 > 正文

黑河邢宁宁案: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

时间:2019-12-11 12:39:10    来源:独立调查网    

生命可以承受无尽的苦难和付出,但却承受不了太大的不公和轻蔑,因为人格、尊严、权利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邢宁宁

本站讯 2018年8月1日,对于军人出身的姚刚和北疆好军嫂邢宁宁夫妇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日子。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似乎是有意选定了这个重要的日子开庭,夫妻俩感受到莫大的轻蔑和侮辱!然而,还没完,该院好像真的要羞辱他们似的,同年的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对于军人家庭又是一个特别的日子,黑河中级法院再次开庭……邢宁宁最终被判刑一年。

军人出身的姚刚和战友们愤怒了,他们纷纷上书中央军委和有关部门,强烈要求严查邢宁宁故意伤害案。结果,一个个破绽纷纷呈现……2019年10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黑河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因工作发生“争执”被判刑

对此案,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2015年6月29日9时许,黑河市黑河小学副校长被告人邢宁宁在学校三楼办公室内,因串课一事与被害人祝晓梅发生争吵,随即二人相互撕扯,同事李媛对二人进行劝解时,祝晓梅将邢宁宁办公桌上的书本扔在地上,邢宁宁用手推祝晓梅胸部一下,祝晓梅倒地昏迷。随后,国亚翠等多名同事赶到现场对祝晓梅进行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法医鉴定: 1.祝晓梅,受到较为明确的外力作用后致脊髓损伤,属轻伤一级; 2.祝晓梅脊髓损伤后一年半,现遗留肢体肌力减弱,属伤残五级。

据了解,黑河市合作区警方经侦查,曾先后两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但是到了2017年2月14日,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警方又强行立案,邢宁宁被黑河市合作区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在姚刚看来,警方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迫于上级和外部压力,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立案移交检察机关,是有人背后插手司法公正。他还称: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曾经对他说:“不按涉嫌故意伤害罪上报检察机关不能受理”,“有人说了,先抓人,抓错了我负责”等等。

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开庭审理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7)黑1102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邢宁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处邢宁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晓梅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69767.66元。

宣判后,邢宁宁不服,向黑河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黑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黑11刑终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邢宁宁的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部门和专家认定此案证据存疑

邢宁宁和她的律师认为,导致法院认定邢宁宁有罪的关键证据是黑远大法鉴字[2017]第262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称:祝晓梅此次的外伤与原陈旧性疾病(眩晕症)无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他们认为这份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问题,遂向哈尔滨市司法局进行投诉。他们说:远大鉴定分析说明第一自然段存在重大问题,二审法庭上鉴定人张晓冬承认“共同讨论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祝晓梅被他人推倒致伤致以上临床诊断成立。”这段文字是从卷宗复制粘贴过来的,不是他们的意见。而黑河市两级法院却以此为主要定罪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2019年5月10日,哈尔滨市司法局对邢宁宁投诉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张晓冬、王秀英做出了答复(哈司鉴投复(2018) 第28-1号、第28-2号),认定:1、据以定案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都没有经过复核程序,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2、两名司法鉴定人员均未在“鉴定检查记录”及“司法鉴定实时记录”上签名, 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3、第2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材料部分缺少对该鉴定材料的记载,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哈尔滨市司法局决定“拟由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被投诉人和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给予行政处罚”。

而在此前的2018年8月28日,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还曾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定中心对被审查人祝晓梅的伤情鉴定进行法医系书证审查。同年8月31日,北京云智科鉴定中心做出(2018)医字第51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称:被审查人祝晓梅是在颈椎先天性融合畸形的基础上,因颈部的位移旋转发生了眩晕,猝倒意外致伤,属于不宜进行损伤程度的鉴定情况。即使进行伤情鉴定,由于伤后2年,肢体已恢复到4级,仅构成轻微伤。

据报道,先期报道此案的记者曾经就本案专门采访了北京法律疑难案件研究所法学专家刘博士,刘博士认为,这个案件中有5处是错误的,正是这5处错误,酿成了黑河邢宁宁故意伤害的冤案:

一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本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案件公正裁判。

二是本案刑事立案程序文书签字、二审上诉申请文书签字不能显示是被害人祝晓梅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没有祝晓梅授权的情况下,由其丈夫刘福一手操办。

三是本案刑事立案程序不合法,刑事案件的审理就是一个空中楼阁。复核申请已经超期,不应受理。根据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出具的说明,本案中,刘福在2016年7月6日递交复核申请的日期已经超过了7日的复核申请效期,不应受理。

四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二审法院无正当合理理由拒绝被告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违法的。黑河市检察院补充提交的说明能够明确证明本案轻伤鉴定委托程序不合法,应该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鉴定检材严重不完整,鉴定机构既没有拒绝受理,也没有要求补充。

五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现场模拟演示视频属于本案重要证据,如此简单的倒地,现场模拟却无法还原当时的情况,只能证明本案证据存疑。本案的审判结论与证据描述的受害人倒地过程相互矛盾。本案四份鉴定报告对受害人祝晓梅的病情认识相互矛盾。

姚刚认为有官员涉嫌幕后操纵

姚刚认为:任何一起社会公认的冤假错案,都是公权力插手干预或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的结果,邢宁宁故意伤害案也不例外。姚刚向媒体爆料称:祝晓梅老师的堂哥祝仰钊是原黑河市纪检委的领导,事发时是五大连池市景区管委会纪检委书记,后又调回市纪检委,现在黑河市人大就职,正处级,2018 年是黑河市委巡察领导小组第四组组长。此案发生后,祝仰钊始终插手干预此案。2018年8月1日和9月3日黑河中院两次开庭时,祝仰钊都是坐在旁听席上,他是插手执法办案?还是监督办案?在黑河中院卷宗中,有一张《延长审限案件呈批表》,报告机关意见:结案前向市政法委、市人大汇报(曲民院长签名)。试问为什么要向市政法委、市人大汇报?这是插手干预,还是监督办案?从这里,明显看出来是有人在干预此案。

据姚刚介绍:姚刚的父亲姚文礼是一位1949年前参加革命并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老战士。继承父辈的光荣,姚刚于1984年10月入伍,一步步从一名普通士兵成长为军分区副参谋长,有着上校军衔、研究生文化,并先后荣立过1次二等功、5次三等功,军旅生涯达28年之久!邢宁宁则是一名从事教育事业近30年,获得省师德先进个人、省级学科能手、省县域优秀人才、市专业技术人才、市学科带头人、市师德十佳标兵、市骨干教师等国家、省、市、区级151项奖励证书的优秀教师、好军嫂。案发之前,夫妻二人刚刚领回“光荣之家”的牌匾。特别是8月1日这一天开庭,对“光荣之家”军属——好军嫂邢宁宁的审判,长达11个小时之久,甚至连一口水都没给她喝。更有甚者,黑河市竟然把他这个昔日的荣誉军人列为上访重点人,今年3月在两会期间,他受黑龙江省司法厅之邀到哈开听证会,黑河市竟然派工信局两名“保镖”为其“保驾护航”,防止他进京上访!姚刚认为,黑河市某些人的做法,是对“光荣之家”的蔑视和公然挑战,同时也玷污了革命军人、军属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他说,黑河两级法院对邢宁宁的判决,还激起了黑河驻军部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不瞒,目前黑河地区11名团职退役军官已经联名求助维权。

记者了解到,日前,在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后,究竟此案何时再审?究竟在此案的背后是否存在黑幕?记者将密切关注并将跟踪报道,同时我们也热切期望有关部门能够早日查清本案的真相,早日还黑河人民一个明白,还姚刚夫妇这个光荣之家以尊严!虽然,这可能仅仅是一个小小的个案,但是正如邢宁宁所说的:生命可以承受无尽的苦难和付出,但却承受不了太大的不公和轻蔑,因为人格、尊严、权利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记者喜庆 劲松 一刀)

相关文章:黑河:是谁制造了当代版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网上搜索,该文章已经被删除。)

编辑:李辉

凡本网注明“XXX(非独立调查网)提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特别关注

法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