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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女子涉嫌暴力妨害警察执行公务被公诉

时间:2019-12-21 00:25:47    来源:独立调查网    

本站讯 2019年12月18日9时30分,雪后的长春,天冷路滑,却怎么也阻挡不住前来旁听的众多市民的脚步。这一天,邢微涉嫌妨害公务案,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长宽检刑检刑诉【2019】308号)起诉书称:被告人邢微,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敦化市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30日25时许,被告人邢微与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黄河路客运站内因乘车问题与客运站人员发生争执,黄河路警务站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其二人带回警务站,在民警对王某某进行了解核实情况期间,被告人邢微因在门外使用手机进行拍照、录像,被民警制止并要求其到门外等候,被告人邢微在走出去过程中踢门,民警张某春在上前询问制止过程中,被告人邢微与张某春发生撕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邢微推搡张某春胸部并打张某春一耳光,造成张某春右头面部外伤,左胸部外伤。2015年8月31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以邢微在黄河路警务站内用脚踢门,跟值班民警撕扯,扰乱派出所的办公秩序,对邢微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邢微患有严重疾病,停止执行)......2017年3月21日,宽城区公安分局以邢微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对邢微暴力妨害张某春执行公务的事实进行了侦查取证。2018年8月16日,吉林冠盛律师事务所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春是否因本案造成应激障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春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执行反恐维稳勤务、执法办案中被暴力袭击受伤,受到恐吓、威胁等的精神刺激存在因果关系。

检察院的起诉书称: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微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微涉嫌妨公务害罪,请求法庭依法判处。审判长质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有什么意见没有,被告人说我不认为我构成犯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补充说,一事不能再处理,被告人已经受到过治安行政处罚,这是两年前的事儿了,已经不构成犯罪了。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四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和辩护人最后进行质证时认为时隔两年多了,因为2015年发生的事儿,2017年才起诉,当时已经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了,一事不能再处理,不能按照刑事案件起诉,也违反程序,认为公安的证词不应该采信。被告人在庭审最后陈诉时说我不承认有罪。审判长随后宣布,择期宣判。

参与旁听者很有感触:作为公民该如何守法,遇有纠纷时该怎样依法配合警察执法,当执法人员受到伤害该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记者李直)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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