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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法院执行局严重超标的查封错误连连谁之责?

时间:2019-12-23 09:24:29    来源:独立调查网    

本站讯 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第二十一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强调,决不让不公正审判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传媒专家座谈会上,院长周强讲话强调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媒体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实现公正司法。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五五改革纲要”,其中明确院庭长权力清单和监管职责. 不允许司法放权后出现“灯下黑”,坚持刀刃向内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清理门户向自己开刀,解决自身失范问题。对作风不正,整治重点在执行工作“冷横硬推、庸懒散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严重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形象的司法行为。

群众反映案件回放:

2019年11月,重庆市丰都县居民孙克金来信实名投诉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怀疑办关系案人情案,超额查封遭遇“灯下黑”,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请求相关部门、各新闻媒体,查明核实真相向社会公众曝光评议。

为使新闻真实客观,记者咨询相关法律专家并对孙克金实名投诉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通过重庆市委宣传部及渝北区委宣传部报备后,就此事联系采访了渝北区人民法院。

记者认真查阅2018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9631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831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 渝01执保10号执行裁定书, 看到裁定书中第一页二条很明确:冻结申请人孙克金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它财产。

当事人反映,涉案标的额六十多万元,但实际查封了数百万元财产,并且将他前妻(案外人)房产查封并拍卖。对于超标的额查封一事,他曾提出执行异议但是未被受理。而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司惩149号拘留决定书,将“服务合同纠纷”写成“借款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孙克金变成被执行人“孙可金“,查封车辆未出具裁定书等手续。

《拘留决定书》、《拍卖公告》的内容与法院判决书案由不一致,是工作人员失误还是其他原因?此类文书签发审核流程是什么? 孙克金称在被拘留时对以上案由问题提出过质疑,三个月后渝北区人民法院的拍卖公告,同样写明“借款纠纷合同一案”,是何依据?

法院代表着公平正义,“严谨”是法律人的座右铭,严谨客观彰显出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而渝北区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却错误频出,拍卖公告又一错再错,是否会影响司法公信力?此事是否追责?

为了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充分保障被采访单位话语权,记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政治处提供了相关资料和采访提纲,但遭到自称法院新闻发言人的排斥和推诿,直到目前,仍未向媒体和反映人作任何解释。

记者根据要核实的相关问题,联系上执行此案件的承办法官江平,在电话中问江法官,此案是否是你承办,江法官回答是的。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9)渝0112司惩149号,为何将“服务合同纠纷” 写成“借款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孙克金变成被执行人“孙可金“?江法官称,同办案件法官打字时笔误。

为什么会在拍卖公告中再一次把案由本为服务合同纠纷又写成借款合同纠纷?江法官同样说是笔误。

记者问为什么查封了当事人在丰都的门面房和住房,还要查封案外人毛光英的房屋,又查了孙克金的途昂越野车呢?江法官回答,毛光英房屋也有孙克金的名字。

由于记者不停追问,江法官打断了话题,称再来预约可介绍情况。可当记者再次来访时,江法官却回信息称由单位回复。

渝北法院出具的拘留决定书名字和案由错误、拍卖公告案由错误。

根据孙克金提供的相关投诉资料,结合法院相关判决书、裁定书,记者前往实地调查核实了解的情况概要如下:

2018年4月2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神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航公司)与被告孙克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3日做出([2018]渝0112民初9631号)判决书,判决解除被告孙克金与神州通航公司的《飞行服务协议》,孙克金支付神州通航公司相关服务费用及违约金共计61.132万元。

2019年1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2019)渝01执保10号,裁定如下:二、冻结被申请人孙克金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2019年1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渝01执保10号,查封被申请人孙克金所在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中路一支路4号附32号门面(建筑面积49.76平方米,套内面积48.32平方米,产权证号306房地证2014字第06772号)、丰都县三合镇南天湖西路名山大道68房屋(建筑面积131.79平方米,套内面积118.65平方米,产权证号201100288)。查封期限: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以上执行情况证明,(2018)渝0112民初9631号判决书已经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其査封财产足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渝01执保10号的执行标的额,明确无误的冻结了被申请人孙克金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孙克金名下丰都住房和门面房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当事人质疑:

2019年5月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2019)渝0112执6274号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12民初9631号,向被执行人孙克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孙克金所有的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二单元18―12#101房地证2015字第15860号房屋(建筑面积126.79平方米,产权证号101房地证2015字第15860号)。

但是,法院查封的问题在于:早在2018年2月22日,孙克金就已经与毛光英离婚(离婚证字号L500230―2018―000311)。经民政局备案,离婚时财产分割清楚,渝中区五一路99号二单元18―12#101房为毛光英所有。

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产权证上有孙克金名字,此房屋在诉前已经分割清楚,属案外人毛光英所有。孙克金与毛光英离婚之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9631号判决书,还未进入诉讼立案,不存在逃避执行及转栘财产。

本案诉前,孙克金已离婚分割清楚的案外人财产,被渝北区人民法院查封。

2019年7月18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拘留决定书(2019)渝0112司惩149号称,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以被执行人孙可金“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被执行人孙克金拘留十五日。

根据丰都房地产市场价格,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已经查封的孙克金名下位于丰都县的房产,其中三合街道平都一支路商铺(两层,建筑面积49.76平方米,套内面积48.32平方米)价值160余万元,三合镇名山大道68号住宅(建筑面积131.79平方米,套内面积118.65平方米)价值70余万元,财产及银行卡保全金额在230万元以上,已远超涉案金额(61.132万元),足以抵偿重庆市渝北区法院(2018)渝0112民初9631号判决书的金额。

当事人孙克金称,他并不知道离婚前分割清楚给前妻毛光英的财产,还算属于自己所有,分割财产签订协议时经过民政局备案,案外人毛光英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二单元办公用房,拍卖公司评估价219.35万元,仅此一项就明显超额超标查封。

另外,重庆市渝北区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8月23日,查封了孙克金大众途昂越野车一辆。记者到查封该车的停车场看到:查封封条显示时间为2019年8月23日,上面盖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章。经过向4s店了解,此款大众途昂越野车,当时价值约39万元一辆。但是,孙克金称,法院至今未下达查封车辆的执行裁定书。

孙克金的大众途昂越野车被渝北区人民法院查封。

在媒体介入调查后,渝北区法院执行局采取一系列补正处施,试图遮掩相关问题。孙克金电话告诉记者,2019年11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渝北区法院江平法官给他打电话说,“孙克金你的车可以开了”,但査封、解封这两次执法行为,均未下达裁定书。

他怀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是否在随心所欲执法,办的是否是人情案关系案,这样的超额查封他是否遭遇了“灯下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这“十个严禁”是执行工作的十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触碰高压线的,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法院代表着公平正义,严谨客观才能彰显出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而渝北区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却错误频出,拍卖公告又一错再错,查封和解封车辆均不出具裁定书,违反规定超额查封当事人和案外人财产,这些已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着宣传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此案后续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记者晓晓 小军)

原文来自北京时间:https://item.btime.com/44it01mtkc694c8u0cp7fq17gte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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