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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院两次裁判被撤销透露出谁的尴尬?

时间:2023-03-18 18:52:34    来源:独立调查网    

本站讯 一家林蛙养殖公司综合楼在没有接到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被当地政府以违建为由强行拆除。林蛙养殖公司为了维权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作为审判机构的地方法院,在两次作出的裁定均被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后,将案件搁置至今不予立案。

                 被拆前的唐氏林蛙公司综合楼

副区长带队拆楼

2019年10月18日,多名领导模样的干部带着近百名不明身份和身着警服的人,将坐落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大孤家子村二社的吉林市唐氏林蛙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氏林蛙公司)围住,调来3台钩机对其办公楼强行拆除。知情人称,此次“拆迁队伍”的带队大领导是吉林市丰满区的副区长黄某飞。

               唐氏林蛙公司项目用地备案通知

据唐氏林蛙公司的法人唐兴义称,唐氏林蛙公司于2011年4月14 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林蛙养殖,是丰满区招商引资企业。2008年5月11日,唐兴义与江南乡大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大孤家子村 6734 平方米闲置涝洼荒地。2016年11月9日,唐兴义与江南乡大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大孤家子村荒地(空闲地)租赁协议书》,承包 1667 平方米集体土地。唐氏林蛙公司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建筑,作为唐氏林蛙公司的办公楼,面积约为2层800平方米。2010年4月23日,原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作出吉市国土资丰字[2010]3 号《关于吉林市唐氏林蛙养殖有限公司养殖项目用地确认备案的通知》,为吉林市唐氏林蛙养殖有限公司林蛙、育肥猪养殖项目的用地进行了备案。唐兴义说,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区政府在没有作出任何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竟然以“非法建筑”对唐氏林蛙公司的综合楼强行拆除。

区政府被指强拆违法

对于“强拆”一说,区政府给出的解释是:2019 年9月 30日,江南乡政府向唐兴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唐兴义于 2019年10月6日 24 时前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通知书载明逾期不拆除,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政府将组织予以拆除。就因唐兴义未按通知自行拆除,2019年10 月 18 日,丰满区政府及江南乡政府才组织人员对其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对于丰满区政府给出的解释,唐氏林蛙公司的工作人员称,2019 年9月 26 日,唐总向丰满区政府提交了情况说明,对公司房屋建筑情况及各项手续情况进行了说明,黄副区长无视相关备案手续的存在,对公司办公楼违法进行强拆,已经给唐氏林蛙公司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唐兴义则表示,拆除当天,他曾向带队的黄副区长索要法律拆迁决定手续,黄副区长拒绝提供,只是拍着胸脯强调“如果拆错了,我负责!”

一审诉讼被裁定驳回

2019年12月17日,唐氏林蛙公司以吉林市丰满区政府为被告,向吉林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吉林市中院)递交起诉状,请求“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丰满区江南乡大孤家子村二社房屋行为违法。”

被告丰满区政府在答辩状中称,《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是丰满区江南乡政府依据上级违法建筑清查整治工作部署作出的,本案行政行为并非吉林市丰满区政府作出,故吉林市丰满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

2020年3月12日,吉林市中院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2020)吉02行初5号《行政裁定书》,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及组织实施拆除的是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人民政府,故本案原告所诉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唐氏林蛙公司和唐兴义的起诉。

二审法院撤销裁定

2020年3月19日,法人唐兴义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唐兴义在上诉状中称,丰满区副区长带领丰满区国土资源局、丰满区信访局和江南乡政府的相关领导以及特警和防暴警察,将上诉人房屋拆除,因此丰满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另外,一审法院在未开庭审理和交换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裁定,其结果显失公平。

2020年12月28日,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2020)吉行终16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丰满区政府、江南乡政府应当共同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属于本案适格共同被告。

吉林省高院作出了撤销吉林市中级法院(2020)吉02行初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吉林市中级法院继续审理的裁定。

                           吉林省高院作出的裁定书

作出的判决再被撤销

2021年2月22日,原告唐氏林蛙公司诉被告丰满区政府违法拆迁案在吉林市中院再次立案,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了证据。

吉林市中院审理认为:吉市国土资丰字[2010]3号《关于吉林市唐兴义林蛙养殖有限公司养殖项目用地确认备案的通知》属于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但从原告案涉房屋的状态来看,原告称该房屋用途为服务办公仓储,从房屋面积和影像资料所体现出的拆除前状态看,已经明显超过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标准,案涉房屋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被告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案涉拆除行为程序合法性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江南乡政府向唐兴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授权,江南乡政府对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拥有强制执行权。

2021年7月30日,吉林市中院作出(2021)吉02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再次判决驳回原告吉林市唐氏林蛙养殖有限公司、唐兴义的诉讼请求。

2021年12月13日,接到上诉状的吉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案涉建筑、案涉养殖业及案涉土地等相关事实认定不清,再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要求调解为哪般

据唐兴义称,案件被吉林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吉林市中院法官一再向他表示,依照省法院要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唐兴义说,从2022年6月至8月末,吉林市中院法官两次组织他和丰满区政府进行调解,他不接受调解,却又不敢不去。他想不明白,这么一个是非曲直清楚的行政案件,法院为什么不正常审理裁判,却一味地去要求双方调解?

唐兴义对记者称,自从他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后,吉林市中院直至今日不予立案,这起诉讼了3年多的行政案件至此成了一桩“悬”案。

对于该案进展,媒体将继续予以关注。(丛陌)

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wplL04hl7-Ka8sMCZ7dBJWA0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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