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简称东锐公司)曾经是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2014年以来,其年产值在8000万元左右,自从与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海创公司)对薄公堂以后,由于法院不执行生效判决,导致其经营状况一年不如一年,如今已经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2024年8月的一天,东锐公司找到媒体,诉说了本公司在江苏三级法院的遭遇。
媒体报道案件的基本情况
爱企查显示,早在2022年10月13日,搜狐网等媒体就曾以《江苏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解封执行款项遭质疑 当事人:损失重大》为题,对东锐公司的遭遇进行过广泛报道。报道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执行局及承办执行法官蔡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嫌办“人情案”、“关系案”、“拖执案”,严重地违背了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定》,直接导致了东锐公司今天的境遇。
2014年3月26日,东锐公司与海创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海韵大厦1-3#楼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1421.15万元(其中签证价除外)。然而,双方合同签订成立后,东锐公司按约完成全部约定工作,海创公司却只支付了140万元,不再按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在无奈情况下,东锐公司便向盐城市亭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5)亭民初字18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韵大厦1#楼门市及1#楼的第四层房产置换给东锐公司,如不能置换,则给东锐公司工程款13056036.51元,并承担从2015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计算利息。然而,海创公司并没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而亭湖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工作不力,执行法官蔡锦利用职务之便和“特权”办“人情案”、“关系案”,涉嫌违法违纪,私下将东锐公司依法申请查封的巨额资金转送他人,却无人查处追责。被执行人海创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可是亭湖区法院执行局故意拖沓,并于2017年停止了该案的执行。在东锐公司多次交涉后,亭湖法院执行局作出(2019)苏0902执恢667号执行裁定书:“根据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引用空白合同作证据,未听证未质证,东锐公司注),结合本院(2015)亭民初字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内容以及审判部门的意见”,驳回东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东锐公司又按(2015)亭民初字18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继续执行立案,但亭湖法院执行局不再受理东锐公司立案材料,直至2021年11月18日,在中央第六巡视组的过问下才恢复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苏0902恢1054号。
恢复执行后,值得注意的是:东锐公司曾多次找执行法官蔡锦要求尽快依法公正执行,可蔡锦总是找借口推托,以工作太忙,卷宗没时间看等话语搪塞东锐公司。
2021年12月28日,是亭湖区法院蔡锦法官的接待日,正巧东锐公司又到接待室找法官蔡锦,大约下午三点半左右,蔡锦却与他人打电话并告知对方说:“我已将执行中心对海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作解封处理,(查封的钱)抓紧使用”。当场,东锐公司便提出质疑和反对。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东锐公司认为,亭湖区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蔡锦已经构成故意违反工作纪律,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并涉嫌违法犯罪。对此,东锐公司强烈要求亭湖区法院立即追回被法官蔡锦私下解封的巨额资金。直到2022年1月20日,亭湖法院才予以回复,称法官蔡锦是根据上述第57号解封此款的。但至2022年1月20日,根据东锐公司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迟延履行金计算,海创公司欠款本息合计21940721.84元,却未见亭湖法院具体的执行措施。
之后,东锐公司又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李江蓉院长反映,要求其纠正前任院长利用空白合同作出的(2017)苏09执复57号违法裁定。2017年8月21日,盐城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珩到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空白的、无任何一方签字的“商品房买卖议定书”,并加盖备注有盐城市不动产中心“本件专供公检法机关办案使用”章,王珩手写了“2015.6.25”的字样。盐城市中级法院据此认定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未听证、未质证、未开庭的情况下,悍然作出(2017)苏09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2020年盐城市中级法院再次延用此空白合同作出(2020)苏09执复14号执行裁定书,妨碍了(2015)亭民初1872号的判决书的案件执行。当事人曾多方面向前任院长王世华反映,该院接待人员民五庭庭长冯殿明在2020年6月5日接待中告知当事人:法院认为是真的就是真的,不是真的也是真的。2022年现院长上任后,当事人多次写信并到盐城市中级法院信仿,要求盐城市中级法院纠错撤销违法裁定,皆不回复。
以上文章原文见爱企查:https://aiqicha.baidu.com/yuqing?yuqingId=7919323488127e726388f1985dcd4c9e&type=report,原文标题《江苏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解封执行款项遭质疑 当事人:损失重大》。
律师研判:此案中有十多处违法违规情况
针对东锐公司所反映的问题,媒体曾多次咨询法律界资深人士,这些法律界资深人士认为,此案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有十处涉嫌违法违规之处:
一、2016年1月16日,法院作出(2015)亭民初第1872号判决书时,把已销售给第三方的资产列为置换资产是否合法?在亭民初第1872号判决书第6页,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0日,海创公司将海韵大厦1号楼1号门市101与201销售给孙少林、孙爱林,并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4年10月25日前分别收取了1261642元、738258元,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至2016年1月16日未见有退款及撤回销售的书面文件。
二、2017年,苏09执复第57号执行裁定书采用双方未签字盖章的空白“商品房买卖议定书”作为证据,不听证、不质证、不开庭,并认定是东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与海创公司签订的事实,是否违法?57号裁定书第7页记载,法院还查明:2015年6月25日......据调查,此“商品房买卖议定书”是法官王珩2017年8月21日到盐城市不动产中心外网打印,并非住建局官网打印,市住建局认为合同上网是企业行为,不能确认是否签订。“2015、6、25”是王珩手工标注,此合同不应该在网上存在26个月,正常是6个月。
三、在东锐公司徐东多次申明此合同为空白合同的前提下,亭湖区法院2019苏0902执恢667号执行裁定书、省高院2018苏执监585号、盐城市中级法院苏09执复14号、省高院2020苏执监1270号执行裁定书仍坚持裁定“商品房买卖议定书”为事实存在,是否违法?
四、2017年苏09执复第57号执行裁定书在确认2015年6月25日已签订合同的前提下,海创公司没有按亭民初第1872号判决书在30天内办理置换,是否符合30天内不能置换的情节?三级法院仍认定是东锐公司不配合是否合理?三级法院认为继续签订合同办理置换是否合法?
五、2018年2月,亭湖区法院(2016)苏0902执14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1号楼1号门市101与201裁定给东锐公司,没有将第四层裁给东锐公司,执行改变(2015)亭民初第1872号判决书判决是否违法?
六、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当事人申请的名义在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6)苏0902执141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苏0902执1415号案件的执行,是否违法?
七、2021年11月23日苏0902执恢1054执行裁定书立案后,在没有确定执行方案与通知当事人的前提下,执行法官蔡锦私解查封款是否违法?亭湖法院的解释是根据2017年苏09执复第57号执行裁定书解封的,后当事人上网爆光后又说是根据亭湖法院后补充的执行裁定书解封的。不管如何解封的,在申请执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解封是否合法合规?
八、2018年2月后,亭湖法院拒绝恢复执行立案,2021年11月(2021)苏0902执恢1054执行裁定书立案近三年不执行,法院有案不立、立而不执,是否违法?
九、2019苏0902执恢667号执行裁定书第3页记载,“根据盐城市中级法院2017年苏09执复第57号执行裁定书,结合本院(2015亭民初第1872号判决书的裁判内容以及审判部门的意见......”此说法是否本末倒置?是否违规违法?
十、盐城市检察院盐检民(行)监【2018】3209000002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第二页称:“二审裁定虽将出卖人与买受人均无任何签订或印章的《商品房买卖议定书》作为认定事实之一,但该认定并不影响东锐公司以置换的形式实现债权”。此意见与事实不符,是否是官官相护的结果?查明了事实而又不作为,盐城市检察院是否违规不作为?对于东锐公司的监督申请,江苏省高级检察院拒绝受理,是否有意包庇?
东锐公司介绍说,该公司从2015年6月12日诉讼至今已近十年,由于三级法院层层包庇和检察机关的不作为,致使东锐公司赢了官司却赔的精光,企业从2014年年产值近8000万元已经惨到如今资不抵债,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过去常听人说“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我们还不信,可是活生生的现实却由不得我们不信。这简直就是对党中央“依法治国”口号的公开嘲弄和践踏!我们誓死也要维权到底,一定要让那些亵渎法律、践踏法律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王月 峻岭)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01810066774442496/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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