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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潍坊市滨海区纪委谭晓东、吴凡对许振东的迫害

时间:2024-12-13 15:25:00    来源:独立调查网    

尊敬的潍坊市纪委、山东省纪委、媒体领导:

我叫许福功,是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龙岗镇李家山村村民,今年63岁。因为滨海区纪委办案人员谭晓东、吴凡对我儿子许振东违法办案,将我幸福的家庭拖入恐惧绝望的深渊,许振东媳妇严重抑郁,处于精神崩溃状态。我上有近90岁老母亲,下有3岁孙子,胆小怕事性格内向的许振东已经失踪40多天!我盼望尊敬的潍坊市纪委、山东省纪委、媒体领导能为许振东主持公道,惩处冤假错案制造者,救救我这个就要破碎的家庭吧!

许振东是滨海区城建集团战略规划部经理。今年十月份,滨海区纪委办案人员谭晓东、吴凡以恐吓、诱骗、虚假承诺等方式,对许振东多次讯问,他被迫签下了与事实不符的笔录,谭晓东、吴凡二人用虚假的证据,让许振东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下面是许振东失踪前留下的反映材料和证据(有些内容重复啰嗦,整理时删去,不影响事实情况):

关于潍坊市滨海区纪委办案人员谭晓东、吴凡错误认定我(许振东)违法违纪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将滨海区纪委办案人员谭晓东、吴凡在办案过程中,通过恐吓、引诱、承诺等方式对我进行讯问,我被迫签订了与事实不符的笔录,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滨海区纪委办案人员谭晓东、吴凡不顾借款、还款的真实事实,以留置胁迫并找我哥在审讯中给我打电话做工作,让我承认从付沪生处收到的50万元借款中认定39.9万元为好处费,并许诺只要我认了39.9万元是好处费,醉驾及200万元未收回的水泥款都不再追究,对我进行了威逼利诱(材料整理人许福功注释:有证据证明,200万水泥款事情与许振东没有半点关系,是办案人无中生有的安脏陷害)。

2.滨海纪委办案人员谭晓东、吴凡4次找我谈话,只做了与我陈述不符的纸质笔录,未签同步录音录像的光碟。

真实的事情经过

(一)50万元借款的事实情况:2020年初,我为了离父母住的近一些,以后方便接送孩子,在世茂璀璨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我手头上有2套房产,想着都卖掉凑首付,但最终只卖掉了1套,还差着50万元首付款。2020年5月份,我向付沪生借了50万元,付沪生安排会计从茂泉建筑公司给我妻子王田转了10笔49999元,王田直接交了房子首付款。

(二)50万元借款的还款的事实情况:购买房子后,因为另一套房子一直没卖出去,我手头上也一直没有钱,这50万借款就一直拖着没还。2021年下半年,付沪生需要用钱时,我就说书林苑的房子一直没卖出去,你卖卖试试或者顶账也行,卖了钱先还你的50万借款,于是我就把书林苑的房子钥匙给了付沪生。付沪生于2022年1月份到书林苑对面的房产中介作了登记,中介挂网出售。但是受房地产形势不好的影响,房子一直没有卖出去。

今年年初,付沪生又跟我要钱,我说房子也卖不动,要不注册个公司用我的房子做抵押贷款吧。于是,我就让我妻子的妹妹作法人及大股东,成立了辰星公司,授信了抵押贷款58万元。5月份贷款下来,辰星公司一次性转给付沪生个人账户50万元。后来,我要用钱,付沪生又转给了我20万元,这样我借付沪生的50万元已归还付沪生30万元,还有20万元没还。

以上事实证明材料有:1.纪委对我和付沪生10月11日第一次询问笔录;2.王田收到付沪生银行转账的流水;3.王田缴纳首付款的流水;4.付沪生与房产中介挂网卖房的聊天记录;5.辰星公司给付沪生的转账记录(证明材料附后)以上足以证实我与付沪生之间是借贷关系,并非收受贿。

滨海区纪委办案人员让我认定的错误事实

2024年10月11日第1次谈话,滨海区纪委办案人员对我供述的事实完全不予认可,多次诱导我承认该笔50万元款项是好处费。同月12日第2次谈话时,纪委办案人员不断对我恐吓,多次表示再不承认就直接留置,让我否认第一次谈话事实,并承诺只要我认了就在滨海区内处理,不再追究醉驾及200万元水泥款未收回等责任。同日中午,纪委办案人员中断谈话,将我带至谈话室外面并让我哥给我打电话,做我的工作,我哥说纪委已经跟他承诺,只需要我从50万里面认39.9万,认下后其他任何事都不追究了。同日下午,我在滨海区纪委逼供、诱供的压力下,被迫签署了收受付沪生39.9992万元好处费的笔录。同月22日,第3次谈话时,纪委办案人员的谈话笔录记为付沪生知道我要买房子,送给了我39.9992万元的好处费。同月29日,第4次谈话时,纪委办案人员的谈话笔录记载为,我为了买房子向付沪生要了39.9992万元的好处费。以上笔录都是在滨海纪委办案人员的逼供、诱供下,我被迫违背事实签署了与事实相违背的笔录。以上事实有纪委的录像为证。

综上,因为纪委办案人员的行为,导致我身心备受摧残,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为了维护纪委和办案人员的形象,也为了维护我的个人的合法权益,现我向领导如实反映事情的事实情况,恳请领导关注,并要求相关单位依据法律、尊重事实,认定我行为的合法性并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相关责任。

以上反映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许福功

2024年12月8日

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DsDql_z7l7mcn1hOTZaZ2Hw0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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